9月1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施行。部分核心要求如下:
1) 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将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 所有私募基金清算后12个月内未备案新产品,将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登记。
3)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不得委托他人募集资金,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向投资者提供审计结果,并报送登记备案机构。
5)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6)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在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开立账户、列入所投资企业股东名册或者持有其他私募基金财产时,应当注明私募基金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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